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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忠市检察机关三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531人
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积极促进平安吴忠法治吴忠建设
2018-06-14    来源:吴忠市检察院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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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6-14

2015年以来,吴忠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、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积极投入平安吴忠、法治吴忠设建设,忠实履行检察职责,侦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。 

   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职能,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

 紧紧围绕平安吴忠建设,依法惩治刑事犯罪,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。2015年以来,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2531人。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、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,积极参与扫黑除恶、扫黄打非、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等专项行动。批准逮捕涉嫌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等严重暴力犯罪158人,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等侵财犯罪582人,批准逮捕毒品犯罪594人,批准逮捕涉赌、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89人。对郭某等52人涉嫌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,马某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恶性案件,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、依法快捕快诉,增强打击犯罪合力,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环境。突出惩治经济犯罪积极融入市委五个吴忠建设、建设绿色经济示范市等重大战略部署,依法严惩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准逮捕非法经营、网络电信诈骗、集资诈骗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传销等犯罪37人。严惩侵害民生犯罪连续四年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,依法守护绿水青山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。共批准逮捕污染环境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22人。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,批准逮捕利用网络敲诈勒索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16人。依法严惩职务犯罪,从严惩治重大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犯罪,决定逮捕各类职务犯罪30人。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加强未成年人侦查监督工作,建立全区首个未成年人爱心观护站,成立法治进校园巡讲团,与15余名失足少年结对帮教,帮助悔过自新,回归社会。加强对经济领域犯罪、毒品犯罪等的分析研判,向市委、政府呈报《关于我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调研报告》《关于我市毒品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》等,提出标本兼治的对策建议,市委、政府专题研究并作出重要部署。

 认真履行各项监督职能 努力促进司法公平公正 

强化立案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、有罪不究等问题。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,监督立案77件,监督立案后作出有罪判决43人,其中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人,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3人。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,监督撤案141件。强化侦查监督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的,追捕76人,纠正漏捕后追诉80人。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01件次,已纠正96件。强化专项监督连续三年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专项检查活动,对检查中发现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没有办理解除手续、久侦不结、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,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通知撤案书予以纠正。2017年以来,针对吴忠市涉税类违法犯罪案件剧增的形势,与公安、税务机关联合开展打击涉税犯罪专项活动,共监督税务机关移送案件11件,公安机关已立案6 6人,批准逮捕33人。强化行政监督在市委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,全面建成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,将两法衔接工作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目标。与100余家行政执法单位实现网络对接,共录入各类行政执法案件5759件,监督移送涉罪线索62件,公安机关已立案48件。扎实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,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7件,公安机关已立案28件,监督移送涉罪线索数量、立案数均居全区第一。

 

    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 着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

 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,坚决摒弃以捕代侦、带病批捕,防止起点错、跟着错、错到底。在全区率先制定《逮捕公开审查工作实施办法》,公开听取公安机关、犯罪嫌疑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意见。2015年以来,对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298人,占不捕总人数的41.5%吴忠市逮捕案件捕后撤案率、不起诉率、无罪判决率均低于全区平均值。健全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、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机制在各县(市、区)公安局设立7个检察官监督办公室,在听取意见、引导侦查、纠正违法情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24人,监督撤案56件,书面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6件。加强司法人权保障联合市中级法院、公安局制定《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建立轻微刑事案件不捕直诉机制,对可能判处轻缓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方式,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21名犯罪嫌疑人,建议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。切实保障律师权利设置集律师接待、阅卷等多功能工作室,制定《律师接待暂行规定》等制度,实现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认真审查辩护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无罪、罪轻、无社会危险性、侦查活动违法等意见,并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。吴忠市检察院、同心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示范单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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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:吴忠市检察院